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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规定

时间:2024-07-25 14:04: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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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规定
1997年9月22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规定》(CCAR—94FS—Ⅲ),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5月8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的《中国民用航空直升机近海飞行规则》第六章第八节同时停止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直升机(以下简称直升机)在海上平台的运行,确保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其它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和国际海事组织的有关附件要求,并结合我国民用航空直升机海上平台飞行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区域内从事海上平台飞行作业的直升机营运人和驾驶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在内陆水域从事水上平台飞行作业的直升机营运人和驾驶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直升机海上平台,是指海上漂浮或固定的建筑物上供直升机降落和起飞的场地,包括海上移动平台、移动钻井平台、移动采油平台、自升式采油平台、柱稳式平台(即半潜式平台和坐底式平台)、水面式平台(即船式平台和驳式平台)等,俗称直升机甲板。
第四条 直升机海上平台的规格、设施、标准和运行条件,必须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直升机海上平台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章 直升机海上平台及障碍物限制
第五条 供直升机海上平台降落、起飞的直升机甲板及障碍物扇形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直升机甲板只能设在210°抵/离扇区内(见图-1);
(二)直升机甲板210°扇区的180°范围内,甲板边缘至水面5∶1的斜坡以外,不允许有固定障碍物,如图-2所示;
(三)单旋翼和横列式双旋翼直升机甲板不得小于所用直升机旋翼转动时最大全长(D)为直径的圆形区域;高于直升机甲板平面0.25m以上的设施,只能设在主起降方面一侧以图-3圆周A点为圆心的150°扇形区内,对其高度的限制如图-3所示;
(四)纵列式双旋翼直升机甲板不得小于所用直升机0.9D为直径的圆形区域,150°扇形区障碍物限制如图-4所示;
(五)纵列式双旋翼直升机,可以在矩形直升机甲板上平行于长边的方向进行双向降落和起飞,但直升机甲板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长边不小于0.9D;
2.短边不小于0.75D;
3.150°扇形区在矩形直升机甲板长边的一侧。
直升机甲板及150°扇形区障碍物限制如图-5所示。
(六)如果直升机甲板严格限制在昼间使用,并在风速不大于所用直升机“飞行手册”规定最大风速的0.5倍、气流平稳、云高300m以上、能见度大于5Km,则:
1.单旋翼直升机可在以所用直升机旋翼直径(RD)为直径的直升机甲板上降落和起飞,对其180°区域障碍物限制如图-6所示;
2.纵列式双旋翼直升机可在不小于所用直升机0.75D为直径的直升机甲板上降落和起飞,对其180°区域障碍物限制如图-6所示。
第六条 海上船舶直升机甲板的规格及障碍物限制,必须符合图-7或图-8的所示条件,方可用于直升机的降落和起飞。

第三章 灯光及助航设备
第七条 直升机海上平台在夜间使用时,降落区应当设有供直升机夜间降落和起飞的探照灯,其安装位置及角度应当能保证灯光光束照射在降落环中心,并不得妨碍驾驶员的视线和操作。
第八条 直升机甲板周边应当装设波长为570~590纳米的黄色或黄、蓝交替的边界灯,灯的间隔不大于3m。在灯上装有必要的滤光器或灯罩时,发光强度不应少于15.29坎德拉(cd)。灯的安装高度不得低于甲板平面,且不高于甲板平面0.25m。
第九条 在150°扇形区内,从A点到以降落环中心为圆心的0.83D范围内(见图-3),如有高于甲板平面3m~15m高度的障碍物,应当在其适当位置装设发光强度不少于10.2坎德拉(cd)的全方向红灯,或用泛光灯照射;在150°扇形区内,从降落环中心0.83D范围以外(见图-3),如障碍物或障碍物群高出甲板平面15m以上,应当在其障碍物或障碍物群的最高点安装发光强度为25.48~203.8坎德拉(cd)的全方向红灯;如障碍物高出甲板平面45m以上时,必须在其中间层加设障碍物灯,这些加设的中间层障碍物灯必须在顶部灯与平台之间,以相等的间距设置,并且灯间距不得超过45m。
第十条 在150°扇形区内,从降落环中心到1.5倍所用直升机最大全长的范围内(见图-3),如有高于3m以上的障碍物,应当用宽度为0.5m~6m桔红、白色交替或红、白交替或黑、白交替的条纹箍表示。
第十一条 直升机平台必须装设性能可满足飞行任务需要的收发信机(HF和VHF)、无方向性无线电信标发射机(NDB)及气象保证设施(风标、计风仪、场压计、温度计等)。

第四章 标识
第十二条 直升机甲板上必须在规定位置(见图-1)用1.2m×1.2m的白色漆字标出海上平台的识别标志;直升机甲板应当漆成深灰色或深绿色,其周缘用0.3m~0.4m宽度的白色漆勾画;降落环应当设在直升机海上平台的中心位置,漆成宽度为1m,内径等于所用最大直升机0.5D的黄色圆环;降落环中心应当漆有笔划宽度为0.4m,字的尺寸为4m×2.4m的白色“H”字样(见图-1)。

第五章 安全设施
第十三条 直升机甲板表面应当设有防滑网或与防滑网等效的设施。甲板周边应当设有宽度不小于1.5m的安全网,安全网的外缘不得高出该甲板边缘以上0.15m。
第十四条 直升机甲板必须设有埋头系留点,其数量、位置和强度必须能满足系牢停在平台上的直升机的要求。
第十五条 在直升机平台附近易取的位置,应当设有标志明显的消防救护设施和应急用品。
第十六条 执行海上平台飞行任务的直升机,必须装备永久性或可迅速展开的浮漂救生设施(包括浮筒、救生衣、救生筏等)。

第六章 运行
第十七条 直升机起飞、降落时,除必要的值班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在直升机甲板上逗留。直升机甲板上不允许有妨碍直升机降落和起飞的物体。
乘客必须按规定的路线上下直升机。
第十八条 直升机在海上平台起飞、降落的风速限制,按所使用直升机飞行手册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驾驶员在行进中的船舶直升机甲板上起飞、降落,必须经过严格训练,并在降落前准确了解船的行进速度及滚动角度;驾驶员在船舶直升机甲板降落前,应当向值班员询问纵向和横向的运动数据,超过该机型手册规定时不得降落。
第二十条 直升机驾驶员可根据海上平台值班员通报的气象条件,参考风向标(袋)及海浪建立起落航线,无把握时应当以不小于经济速度的速度,距障碍物50m以上的高度通场观察。
对以主平台为中心,半径3km海域内的平台群,如果严格限制在昼间、并云高200m以上、能见度大于3km的条件下使用,可由主平台值班员指挥直升机降落和起飞。
第二十一条 执行海上平台飞行任务的直升机驾驶员,必须认真计算起飞重量、严禁超员、超载、超天气标准飞行。直升机增速前必须经过悬停检查,确信发动机工作正常,并具备无地效起飞的剩余功率,方可增速。
第二十二条 执行海上平台飞行任务的直升机机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海上平台带飞,掌握了海上平台起飞、降落的飞行技术,有100小时以上的海上飞行经历,熟悉海上飞行特点,飞行理论、技术考试合格,取得海上飞行正驾驶的技术授权;
(二)取得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三)海上昼间或夜间间断飞行90天,必须经飞行检查合格后,方可执行海上平台飞行任务。
第二十三条 外籍直升机驾驶员,应当在民航总局办理执照认可手续并经熟练带飞后,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区域内执行海上平台飞行任务。
第二十四条 直升机驾驶员目视海上平台起飞、降落的最低天气标准为:
(一)昼间云高200m,能见度3km;
(二)夜间云高300m,能见度5km。
第二十五条 直升机驾驶员用平台导航台作仪表进近的最低天气标准为:
(一)用气压高度表时,最低下降高度等于并架高度加上80m;
(二)用无线电高度表时,最低下降高度等于井架高度加上60m;
(三)最低云底高等于最低下降高度加上10m;
(四)昼间能见度为1km,夜间能见度为1.5km。
第二十六条 直升机驾驶员用机载雷达/导航台作仪表进近昼间的最低天气标准为:
(一)用气压高度表时,最低下降高度等于90m,云高为100m,能见度为1Km;
(二)用无线电高度表时,最低下降高度等于60m,云高为70m,能见度为1km。
直升机驾驶员用机载雷达/导航台作仪表进近夜间的最低天气标准为:
(一)用气压高度表时,最低下降高度等于120m,云高为130m,能见度为1.5km;
(二)用无线电高度表时,最低下降高度等于90m,云高为100m,能见度为1.5km。
第二十七条 直升机营运人应当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适合本公司情况的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手册。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直升机营运人,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运行,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究其营运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的飞行驾驶员,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给其通报批评或吊扣其驾驶执照三至六个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有的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平台,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整改进。
(图略)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判决如何处理

奚正辉


  很多债权人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案件通过诉讼打赢了,法院也已判决,可是债务人还是不付款,向法院申请执行,可依旧执行不到,法院中止执行。这个时候作为申请执行人有什么方法来救济?

  笔者研究分析了民事诉讼案件执行的规定,详细列举了执行的措施,望给当事人一点启发:

一、 被执行人应该报告当前及一年前的财产情况,若拒绝或虚假报告,法院可以罚款或拘留。依据《民诉法》第217条。

二、 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依据《民诉法》第218条。

三、 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从其工资收入或其他投资经营收入中提取。依据《民诉法》第219条。

四、 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包括其个人的生活工作的动产及不动产。依据《民诉法》第220条。

五、 若被执行人隐匿财产,法院有权搜查,发现财产有权查封、扣押等。依据《民诉法》第224条。

六、 法院有权将被执行人强制迁出房屋,并办理房产证过户登记。依据《民诉法》第226、227条。

七、 若被执行人逾期付款的,应当按银行同期最高贷款利率的双倍支付利息。依据《民诉法》第229条及《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94条。

八、 法院有权限制被执行人出境。依据《民诉法》第230条,《民诉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37、38条。

九、 法院有权将被执行人登记到征信系统或媒体曝光。依据《民诉法》第230条,《民诉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

十、 被执行人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被冻结的财产,法院有权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民诉法》第102条,《刑法》第314条。

  案例:何某向某木材公司购买了木材,3万元货款未付。木材公司起诉到法院,并申请了诉讼保全,法院将何某价值3万元的木材清点加贴了封条,就地封存,责令何某妥善保管。后何某擅自出售取得3万元,法院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侦查期间,何某家属将3万元交于公安,使得法院判决顺利执行。最后法院判决何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成立,判处拘役6个月。

十一、 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有权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民诉法》第102条,根据《刑法》第313条。

十二、 若被执行人为个人,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因为夫妻登记结婚后,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后财产共同共有。

  案例:冯某与丈夫余某开办了床具厂,经营期间欠常某货款。法院判决冯某向常某支付37.8万元。之后,冯某与余某协议离婚,床具厂的资产归余某,债务由冯某偿还。6个月后,常某申请追加余某为被执行人。两人得知要共同偿还后,便将床具厂的两台机器变卖,躲债。最后法院判决冯某与余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冯某与余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

十三、 若被执行人为公司,可以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但是有严格的限制,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有些情形需要另行起诉,有些情形可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这里的难点主要是债权人的举证比较困难。依据涉及到公司法方面的规定及诉讼执行方面的规定,因为涉及的法条较多,笔者将这些法条进行了挑选归纳,详见文章的附件。

  其实法律赋予执行法官的权利还是很大的,只是执行法官没有作为(没有行使法律赋予其的权利)或者其他部门对执行法官权力的不重视(甚至怠于配合执行),正因为这种情况的存在,造成了“执行难”。笔者一直坚持并宣扬生效的裁判文书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必须受到尊重并执行,容不得半点讨价还价。若法院的生效判决不能执行,那么判决就是一纸空文,那么当事人发生纠纷就不会诉诸法院,那么法院就没有存在的必要。那时当事人的纠纷就会采取私力救济,讨债公司与黑社会遍地开花,那么社会将会动荡,民不聊生,后果是非常可怕的。当然有些判决难免有错误,法律也要给其救济的途径,但不是通过抗拒执法的方式,而是应该通过上诉、再审等方式。
  所以我们一定要加大执行力度,打击挑战司法威信的人,那样社会才会安宁和谐。曾经有人提议将执行工作移交给公安局处理,这就说明了当前法院的执行工作力度不够,手段太软,对被执行人没有威慑力,查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就执行中止了,就不闻不问了,那么债权人的利益如何来保障。当前将执行工作移交公安还不太可行,但是笔者认为法院执行庭(局)与公安局合作联动,若发现抗拒执行,不履行生效裁判书或转移变卖财产等,立即移送公安侦查处罚。相信如此施行后,执行中止就会少很多,执行完毕的案件就会多很多。


附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认定
武合讲[1]武敏[2]
内容提要: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认定,依靠对植物新品种和被控侵权物的鉴定。植物新品种的鉴定方法包括田间观察检测、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等[1]。田间观察检测准确可靠,基因指纹图谱检测快速高效。本文论证了两种检测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条件和标准。

主题词:植物新品种权 侵权行为认定 田间观察检测 基因指纹图谱检测

在代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时,常常遇到法院委托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采用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的方法对授权品种和被控侵权物进行鉴定,依据电泳图谱的差异性作标准,认定被控侵权物是否侵犯了植物新品种权。这种方法虽然快捷高效,但其合法性、科学性、准确性均值得商榷。以这种检测方法得出的鉴定结论认定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既没有法律依据,又难免出现错案。举个极端的例子:众所周知,同卵生殖的孪生兄弟之间的DNA是100%相同的;如果哥哥实施了强奸幼女的行为,因用基因指纹图谱检测其弟的DNA与实施强奸行为人(即其哥哥)的DNA相同,就对弟弟以强奸罪判处死刑予以枪决,这将是100%的错案。如果由孪生兄弟的亲朋根据他们之间形态特征、生理特性的差别,就能正确地区分哥哥与弟弟,不至于错将弟弟认定为哥哥。作者认为:认定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主要检测方法,应是田间观察检测,鉴定标准应是品种之间性状的特异性;用基因指纹图谱检测品种之间电泳图谱的差异性认定是否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只能作为一种辅助的检测方法。
一、田间观察检测的合法性。
(一)、新品种的选育和审定及新品种的特征特性的鉴定,依法应在田间种植条件下进行。
《种子法》规定[2]:主要农作物或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或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3]: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稳定性、一致性等条件;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区域试验应当对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等农艺性状进行鉴定;生产试验是在接近大田生产的条件下,对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一步验证,同时总结配套栽培技术。上述法规规定,主要农作物或林木的新品种必须在田间接近大田生产的条件下种植,进行区域试验、生产试验。新品种是在接近大田生产的条件下进行品种实验,是在田间对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品质以及其特异性、稳定性、一致性等特征特性进行一系列的鉴定才选育出来的,而不是在实验室内用按电钮的方法电泳出来的。新品种的选育和审定必须在田间种植条件下进行,品种的鉴定也应在田间种植条件下进行。法规没有规定可用物理、化学的方法对植物新品种进行选育和鉴定。采用化学的方法提取植物蛋白质和氨基酸,采用物理的方法电解分离蛋白质,对比蛋白质分离图谱以鉴定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的所谓电泳测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用植物在田间种植生长出的特征特性即表现型与审定公告公布的及品种权申请公告的新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对照,认定植物新品种和被控侵权物是否具备同一性,符合法律规定。
《种子法》规定[4]:通过审定的主要农作物或林木品种由审定部门公告。如“鲁白16号”大白菜杂交种是由山东省品审委审定公告的。山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97)鲁农审字第2号文件即关于公布第十九批审定认定品种的通知(即山东省品种审定公告),公告的内容是“鲁白16号”大白菜等作物品种的选育经过和特征特性,其选育经过是在田间进行的,其特征特性是在田间种植的情况下与对照品种进行比较表现出来的。将植物新品种“鲁白16号”和被控侵权物“丰抗78”进行田间对照种植,根据其种植后表现出的特征特性进行差异性遗传学分析,即可认定“丰抗78”是否侵犯了“鲁白16号”的植物新品种权。
由于审定公告仅公告了植物新品种“鲁白16号”的特征特性,没有公告其电泳分离图谱,所以,无法将“丰抗78”的电泳图谱与山东省品审委公告的“鲁白16号”的电泳图谱相对照。没有对照就没法鉴定。其它机构(包括鉴定机构)不是法定的品种审定机构,依其制作的电泳图谱作对照认定被控侵权物“丰抗78”和植物新品种“鲁白16号”具有同一性,认定被控侵权物“丰抗78”的种子经营者侵犯了的“鲁白16号”品种权人的植物新品种权,没有法律依据。
(三)、新品种在田间种植条件下表现出的特征特性是品种权保护的范围,其电泳图谱不属品种权保护的范围。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公告的申请品种权的说明书,其内容是育种过程和申请品种的育种方法及其主要特征特性等。其中的特征特性,特别是该品种的特异性主要是在田间种植条件下与对照品种相比较表现出来的,是经公告被公众知悉和认可的。《保护公报》没公告植物新品种的电泳图谱,其电泳图谱不为公众所知和认可,不是品种权保护的范围。
(四)、田间观察检测是法定的鉴定程序。
对被控侵权物与授权品种是否具备同一性的鉴定,属于种子真实性鉴定。农作物种子真实性鉴定,应依据GB/T3543.5-1995进行。GB/T3543.5-1995 规定,“种子真实性是指供检品种与文件记录是否相符。”田间小区种植鉴定是GB/T3543.5-1995规定的鉴定程序,而其开章明义地指出:“田间小区种植是鉴定品种真实性和测定品种纯度的最为可靠、准确的方法。”该标准未规定电泳法是测定植物品种真实性的程序,所以,应当采用国家标准GB/T3543.5-1995进行植物品种真实性鉴定。在有国家标准的情况下,不应采用不属国家标准的电泳法进行蛋白质测定。以田间观察法检测种子真实性,也是国际惯例[5]。
二、田间观察检测的科学性。
(一)、依据遗传学理论,根据表现型判断的结果比较可靠。
一个植物品种的特征特性,是其内部基因(称为基因型)和外部环境条件共同作用下表现于外部的性状(称为表现型),即植物品种的特征特性是内因(基因)和外因(环境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一个植物品种有什么样的表现型必有什么样的基因型,但有什么样的基因型不一定就有什么的表现型。高产品种虽有高产基因,在肥水充足的良田虽表现高产,但在旱薄地不能高产;而低产品种无论在良田或旱薄地均不能高产,即是这个道理。
田间观察检测在鉴定外部性状的同时测定了其内在的基因;而基因指纹图谱检测只能测定内部的基因,不能测定作为品种权保护的特征特性等外部性状。田间观察检测依据的是植物品种表现出的特征特性,而基因指纹图谱检测依据的是种子籽粒分离出的蛋白质、氨基酸等生物大分子在电场影响下的移动。植物品种经种植表现出什么样的特征特性必有什么样的基因;而电泳分离出植物品种含有某种基因,在没有适宜的条件下,该种基因不会发生作用,表现不出性状。男人有长胡须的基因,但如认定没长胡须的小男孩是女人,将是幼稚可笑的。田间鉴定既鉴定了内因又鉴定了外因,能鉴定植物的特征特性;电泳测定仅能考查内因,不可能测定植物的特征特性;所以田间鉴定较电泳测定科学。
(二)、依据概率论理论,田间观察检测具有代表性。
1、样本的代表性。依据GB/T3543.2-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扦样),大白菜种子田间观察检测送检样品最小重量是100克。由于没有基因指纹图谱检测大白菜种子真实性和纯度的法定标准,参照基因指纹图谱检测大麦、小麦种子纯度(注意:不是真实性)的国家标准,包括各种药剂、溶剂在内,样品吸取量也仅为10-20微升(UL)。不足20UL的液体与100克籽粒的代表性相比,谁大谁小不言自明。
由于基因指纹图谱检测取样太小,代表性太差,出现错将相同品种误定为不同品种或错将不同品种误定为相同品种的概率太大,所以,电泳法不如田间种植法科学。
2、差异性分析的准确性。田间观察检测种子的真实性,其鉴定结论是通过对调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后,根据其差异性大小判定是否具有同一性的。如果被控侵权物与授权品种差异的概率小于或等于1%,证明其极可能是同一品种(概率论称为差异极不显著);如果概率小于或等于5%,证明其可能是同一品种(概率论称为差异不显著)。法院据此认定其是同一品种的正确率就达95-99%以上,能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因为同一种作物不同的品种之间差异性很小,一个新品种能比对照品种增产5%或增加一个优良性状或淘汰一个不良性状就很好了;如果能增产10%或改进一个质量性状将是个很好的新品种。如“鲁白16号”比其对照品种“鲁白10号”在1995年增产仅为1.6%,其仍被审定为新品种。一个质量性状对应的往往是一个基因或几个基因,品种间一两个质量性状的差异或百分之一点多的数量性状的差异,靠几微升的溶液测定,并用其测定结果认定是非,风险性太大。所以,国家没有将电泳测定法列为品种真实性鉴定的方法,亦未制定其标准。
三、田间观察检测的可行性。
田间观察检测是小区鉴定,一般小区面积只有几平方米,用种量较少,国家保藏中心有足够数量的种子供鉴定所用。即使国家保藏中心保藏的授权品种的种子量不能满足田间观察检测用种,依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品种权人也应提供鉴定所用的种子。作为品种权人,不可能提供不出供鉴定所用的种子。所以,田间观察检测是可行的。
四、对杂交种进行田间观察检测的特殊性。
对杂交种,品种权保护的范围是杂交种本身和其父、母本特定的杂交组合。这就是说,品种权既不保护杂交种的种子,也不保护其父本与母本反交产生的杂交种;还不保护其亲本本身;更不保护其亲本与其它繁殖材料杂交产生的杂交种即授权杂交种的同父异母兄弟、同母异父兄弟以及表兄弟、堂兄弟等。但是,授权杂交种的双亲均与授权杂交种有50%的核基因或性状一样;两亲本的反交杂交种,与授权杂交种的核基因100%一样,只有少量的细胞质基因不同,其性状相同处在98%以上;授权杂交种的亲本与其它繁殖材料杂交产生的杂交种,均是授权杂交种的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应有50%以上的基因一样;授权杂交种的种子即F2,虽为分离世代,但仍有绝大多数与授权杂交种的基因和性状相同。总之,授权杂交种与其父、母以及同父异母兄弟或异父同母兄弟基因型和表现型差异很小,不进行田间观察检测,很难区分其差异性即特异性。
杂交种本身不具有稳定性。它不像常规品种能够“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其自身具有稳定性。杂交种的亲本是常规品系,其上下代之间性状遗传具有稳定性,这是杂交种稳定性的真正含义。杂交种的真实性鉴定要比常规种真实性鉴定复杂得多。
五、应用基因指纹图谱检测受限制。
目前,科学已测定清楚玉米、水稻 、小麦的全部基因及其排序,并绘制了其基因图谱,所以,对玉米、水稻、小麦等已绘制基因图谱的作物,采用电泳法或其它方法测定其基因,用其基因图谱与标准基因图谱对照,可以测定其品种纯度。对于基因的排序未测定清楚,未绘制出基因图谱的农作物,无法采用电泳或DNA分析方法对其差异性进行测定。这也是我国法定检测机构承办用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玉米种子纯度,而不承办用基因指纹图谱检测大白菜等杂交种的种子纯度的缘由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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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武合讲, 男, 1954—,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研究方向:种子法。
[2] 武敏,女,1982—,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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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七条。
[3]《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