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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之职务侵占犯罪/焦保宏

时间:2024-07-05 23:44: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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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之职务侵占犯罪
——擎刑法之剑保护自己,识刑法之道远离危境

陕西泾渭律师事务所 焦保宏


  一、职务侵占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近年来,非国有的公司、企业中的职务经济犯罪频繁发生,主要涉及的犯罪行为包括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挪用资金罪,其中职务侵占案件最为常见,占到了职务经济案件的七八成。
  备受瞩目的原科龙电器董事长顾雏军等9名高管刑事诉讼案,检察机关对顾雏军等人提出的指控包括挪用资金罪(7.46亿元)和职务侵占罪(4000万元)等4项罪名,原健力宝集团董事长张海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两项罪名,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根据法院的判决书,被告人张海利用职务之便,共侵占健力宝集团资金人民币1.2亿余元,挪用健力宝集团资金人民币8644万余元。法院以张海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以犯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大量案例说明,法制观念淡薄,存在侥幸心理,利益驱动,铤而走险,是职务侵占犯罪的频发的主要原因。应该说,我们每个企业都有必要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制度的建全,同时,也有义务不断提高我们每个员工的法律意识。了解经济犯罪的相关规定,对我们公司和员工来说,可以有效的防范和降低法律风险,有效保护公司的财产不受侵犯。
  今天我们主要深入了解一下最为常见的职务犯罪行为——职务侵占罪。到底什么是职务侵占罪呢?构成职务侵占罪要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呢?根据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犯本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应该说,职务侵占罪是我国现行刑法特地为保护民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财产权量身定做的罪名,因为:一是只有非国有公司(主要包括民营企业、外资公司)中的工作人员才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二是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非国有公司的财产权,主要包括民营企业的财产权。该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通俗地讲,职务侵占行为就是非国有公司工作人员的贪污行为。

  [案例]原国家交响乐团副团长钱程在负责经营管理北京赛洛公司期间,将应由赛洛公司收取的演出包场费共计人民币776720元,转入其个人控股的两家公司,用于支付以其妻个人名义购买的某公寓房款。2004年8月,北京市一中院终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钱程有期徒刑8年。
  [案例]携公司18万元货款潜逃罗某小旅馆包房炒股被抓
  罗某是沙坪坝区某物资公司的一名业务员。2006年7月24日至8月1日,罗某向市内两家物资公司低价销售了钢材74.16吨,收取全部货款23万余元。在向公司交回5万元货款后,罗某便再无音讯,该公司随即向沙坪坝区经侦支队报了案。民警抓捕未果,将罗上网追逃。罗携带18万元货款潜逃至昆明一年,将货款挥霍及用于炒股、所剩无几后,偷偷逃往江津,住在一小旅馆50多天炒股,日前被江津警方抓获,其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惩罚。
从犯罪构成来讲,构成职务侵占罪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即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具体包括以下情形:(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人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 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说侵占5000元以下的公司财物就不算违法,只是不构成刑法上的职务侵占罪,但同样应当受到治安条例的惩处,以及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的索赔。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本法第382,383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
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二、法律风险防范:识别几种职务侵占犯罪的表现形式
1、股东侵占自己出资企业的财产会构成职务侵占罪吗?
答案是肯定的。因为,股东侵占的企业财物,虽然有部分是自己出资形成的财产,但根据《公司法》规定,在出资后股东的出资已经属于企业所有,而不再是股东的个人财产。需要注意的是,股东构成职务侵占罪有一个前提,即股东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就是说,如果股东通过秘密窃取等非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侵占,不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2、将交付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倨为己有。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本企业财物直接倨为已有。这种犯罪方式行为人一般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在一定的时间内对本单位的财物具有事实上的控制权、支配权,主要发生在业务主管、经理、厂长身上。如董某职务侵占一案,董某作为某五金公司业务经理,其趁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出旅游之机,利用受委托管理本公司业务和财物的便利,于2002年5月3日收取公司客户货款人民币37592元后截留19002元占为己有,同月4日,又以购买原材料为名,持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存折到银行提取人民币11万元以自己名义存入银行占有。
3、本企业人员互相勾结,监守自盗。
仓管员、搬运工、修理工等一些具有管理、保管、经手本企业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监守自盗。但因一些企业设有保安员,出入均要登记,这些人作案时为将财物顺利运出企业,有时便与保安员互相勾结。如何朝建职务侵占一案,何朝建在某鞋厂负责搬运工作,与该厂搬运工韩本运共谋盗窃该厂增白剂,于2003年3月串同该厂保安员常战洪作案,趁常值班之机,韩从该厂仓库盗窃价值人民币54957元的增白剂50公斤,由何朝建在该厂后门接应运出。
4、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企业财物。
犯罪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企业的财物。例如收发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供货单位职员互相勾结,虚记收到货物,使单位的货款虚增;购销人员伪造涂改单据、出差人员虚报差旅费等。
5、民营企业员工因为薪酬纠纷等原因而擅自截扣公司款项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员工这么做极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员工往往会觉得很委屈:是公司先拖欠我的工资、是老板先不兑现我应得的奖金我才这么做的啊!但即使如此,只要员工出于占为己有的目的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截扣公司款项,就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法定要件!至于员工与公司的纠纷,只能通过合法的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途径去解决。
[案例]农民工携货款逃跑被判职务侵占罪
洛阳一农民工为解老板迟开工资之气,拿着2万余元货款一走了之,被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这是今天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农民工犯职务侵占罪案。
  被告人柴迢峰在洛阳海奥货运公司打工。2004年9月间,因擅自开车将所在单位车撞坏,公司花费修理费1000余元,老板因此迟发其工资,柴迢峰怀恨在心。同年11月25日下午,柴迢峰从本单位司机郭某手里要走收款凭证,收取货款25000元后逃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柴迢峰作为公司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自辩因老板扣发工资生气所为之理由既不能否定对其职务侵占罪的定性,亦不能作为对其量刑的酌定从轻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6、非本企业的人员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吗?
在民营企业中,职务侵占犯罪往往是内外勾结,共同作案,因此,非本企业的人员与本企业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本企业财产的,是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案例]单位的临时工亦可构成职务侵占罪——于庆伟职务侵占案

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2年第4号)

现发布《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 席 马永伟


二OO二年九月十七日


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再保险市场的发展,规范再保险公司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再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依法登记注册专门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公司。
第三条 设立再保险公司应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依据业务经营范围,再保险公司可以分为人寿再保险公司、非人寿再保险公司和综合再保险公司。
第四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再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业务:
(一)人寿再保险业务
1、中国境内的再保险业务;
2、中国境内的转分保业务;
3、国际再保险业务。
(二)非人寿再保险业务
1、中国境内的再保险业务;
2、中国境内的转分保业务;
3、国际再保险业务。
(三)同时经营上述(一)、(二)两项的全部或部分业务。
第五条 人寿再保险公司和非人寿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金应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综合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金应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外国保险公司的出资应当为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六条 再保险公司应当聘用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
第七条 投资再保险公司的中资股东应符合中国保监会《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其持股比例和股权变更,应遵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投资中外合资、外资独资再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符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
第八条 外国再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其营运资金标准和设立要求,适用本规定。
第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再保险公司在内地设立的分公司,比照本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并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强化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和效力。认真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关于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系列规定,对于保证土
地用途管制缺席的顺利实施,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总体进展较快,但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个别地方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工作进展迟缓;有的片面强调地发展经济,建设用地规模控制不严
;有的土地利用分区定位落实较差,重点不够突出。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把土地利用总合格规划修编作为实施《土地管理法》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
采取世界上最严格的措施管理土地和保护耕地,首先要认真制定和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对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与建设、实现土地管理目标、确保子孙后代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工作。当前要结合学习、贯彻《土地管理法》,宣传和普及规划知识,充分认识法律赋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位和作用,增强全民的土地规划意识。
要抓紧抓好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确保《土地管理法》的顺利实施。
要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制定和批准前,用地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土地现状用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用途使用土地。土地管理部门在机构改革中,要加强土地利用规划职能,充实规划管理力量。
二、依法编制土地利用总全规划,确保规划质量
《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确保省级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和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等编制规划的原则,是衡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质量的基本准则。已经编制和正在修编的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要对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及有关文件、规章、技术规程进行完善,确保规划质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全面落实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下达的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确保辖区内耕地面积不减少。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基本农田保护数量和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城市郊区、村镇周围、交通沿线的耕地应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必须从严确定,用地指标应优先用于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近期建设用地指标要保证国家重点支持的“六类建设”(农林水利建设、交通通信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城乡电网改造、国家直属储备粮
库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灾后重建的用地需要。同时,各地应进一步加强对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控制,防止建设用地总规模再度膨胀。
编制规划必须坚持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灾后重建、根治水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根据条件与可能,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我国大部分地区耕地后备资源不足,补充耕地应以土地整理为主。要结合移民建镇和抢整水毁农田
,加大土地整理力度。开垦未利用土地,必须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要充分论证,适度安排,禁止乱开荒。
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通过划定土地利用区,明确每块土地的规划用途。规划图必须将各级土地利用区的界线清晰地表示出来,以满足建设用地和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整理和开发选址的实地勘和图上定位需要。土地利用现状面积数据必须采用土地利用变
更调查数据,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少规划目标年耕地保有量。不得在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上弄虚作假,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与建设用地区范围必须一致。
三、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进程,加强规划审批和实施管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建设用地、耕地保护、土地整理、土地开发管理的依据,不按时保质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范、有序的土地管理制度便无法建立,《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就会受到影响。各地必须认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紧迫性,采取切实措施,尽快完成规划修编任务。少
数规划修编进展较慢的地方更应加紧工作。《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对不能保质完成规划修编任务的,不论何种理由,均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权限自上而下、逐级审批。为加快规划审批批速度,保证规划质量,各地土地管理部门在规划报批前,要认真组织评审和验收。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法须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已完成修编的,应将规划文本、说明和附件各10份、图件1份国土地资源部进行预审;预审符合要求或按预审意见修改后的规划,再正式报国务院审批。
实行规划公告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法公告,并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建立和完善规划实施审查制度。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建设项目立项论证、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实施的管理关。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审查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的建设
用地规模。建立规划检查监督制度。要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用和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和纠正。



199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