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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廉政文化建设与反腐倡廉的几点思考/易青洪

时间:2024-06-23 11:41: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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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廉政文化建设与反腐倡廉的几点思考

袁州区法院 易青洪


内容摘要: 反腐倡廉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大力弘扬廉政文化,法院廉政文化既有廉政文化的共性,也有符合司法工作特点的个性,其核心价值观是为民、公正、清廉,其中“为民”是本质特征,“公正”是根本要求,“清廉”是内在要求。笔者从廉政文化建设对反腐倡廉的重要意义 、法院廉政文化建设的主要内容两方面加以论述,以至探讨如何加强法院廉政文化建设,从而实现社会主义司法公正、司法为民。
关键词: 廉政 为民 和谐社会 文化建设
腐败的本质是对人民赋予的权力、对公共权力的滥用。腐败和权力是依存关系。权力过分集中,权力行使不当都容易产生腐败。人们常说,司法正义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而审判是这道防线最关键的环节,面对当前的社会环境,法院应如何发挥其反腐倡廉应有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呢,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应该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在法院系统形成反腐倡廉的文化氛围,本文从廉政文化从反腐倡廉的重要意义及形成反腐氛围,如何做到司法公正,司法为民,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谈几点粗浅的思考。
一、廉政文化建设对反腐倡廉的重要意义
反腐倡廉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大力弘扬廉政文化。廉政文化是廉政建设和文化建设相结合的产物,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作为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惩防腐败体系的重要载体,积极传播廉政知识,弘扬廉政精神,开展面向全社会的形式多样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正确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认识腐败的本质、产生的根源、表现的特点和反腐败的规律,增强公众反腐败信心和支持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在全社会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社会风尚。法院廉政文化既有廉政文化的共性,也有符合司法工作特点的个性,其核心价值观是为民、公正、清廉,其中“为民”是本质特征,“公正”是根本要求,“清廉”是内在要求。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其廉政文化建设在反腐倡廉过程中的重要意义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院廉政文化建设是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的必然要求。最高法院明确将胡锦涛总书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重要指示确立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方针。“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是新时期人民法院衡量全部司法活动的根本标准,也是人民法院廉政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一方面,廉洁与公正从来就是联系在一起的。“公生明、廉生威”,一个清正廉洁的法官,能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反之,如果法官不廉,贪赃枉法,则必然导致司法不公和司法公信力的缺失。另一方面,廉洁与为民也是密不可分的。廉洁是对领导干部从政的基本要求,也是对法官从事司法活动的必然要求。如果法官漠视人民群众的诉求,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谋取一己私利,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则与司法为民的要求格格不入。因此,要做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必须大力加强法院廉政文化建设。
(二)法院廉政文化建设是加强自身反腐败斗争的需要。近几年全国法院系统通过开展各类主题教育活动,健全落实各项廉政制度,法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法院系统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很严峻。一是在社会转型时期法官面临更多的考验和诱惑。法官是掌有审判权或执行权的群体,少数当事人、律师或诉讼代理人为了在诉讼或执行中达到不正当的目的,有的通过各种人情关系向法官说情,有的千方百计与法官拉关系,有的试图用请吃或送钱送物等手段直接或间接贿赂、腐蚀法官。二是当前法院系统的违法违纪案件依然呈易发多发的态势。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贪污受贿、枉法裁判以及违反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建设廉政文化对保障司法公正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廉政文化,具有导向功能、激励功能、约束功能和教育功能。人民法院通过建设廉政文化,营造尊廉崇廉的氛围,使法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宗旨观念和职业道德意识,在司法活动中公正裁判。唯有这样,社会公众才会从内心敬仰法律,敬重法官,坚定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对全社会而言,建设廉政文化,使各类公务人员和广大民众时时处处受到高尚、文明、清廉的风气的感染和熏陶,在全社会营造廉洁光荣、腐败可耻的廉政文化氛围,人人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恪守社会公德。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公平、公正、诚信成为人们普遍的理念,司法活动中说情、请吃、贿赂等与社会道德不相容的行为已为人们所不齿。可以想象,廉政文化建设在净化社会风气的同时对促进司法公正的作用是毫无疑问的。当然,净化社会风气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才有可能,就目前来说,廉政文化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其实践的地域也有限,廉政文化建设的深度和广度也远没有达到上述理想目标的程度。廉政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任务还十分艰巨。

二、法院廉政文化建设的主要内容
司法的过程就是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司法的作用就是维护公正、实现和谐,司法既是和谐社会的创建者,也是和谐社会的维护者。法院廉政文化建设是就是为司法活动营造更好的司法条件。法院廉政文化建设是围绕廉政主题开展的一系列文化教育活动,其目的在于使广大法官和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地位观、权力观、利益观,切实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并通过潜移默化的作用和影响,增强法官干警的反腐倡廉意识,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浓厚氛围,为法院反腐败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证。具体而论,法院廉政文化的基本内涵包括三个层次,即思想文化、制度文化和物质文化,其中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处于较低层次,思想文化属于较高层次。法院廉政思想文化需要科学规范的制度和一定的物质设施来保证,同时法院物质设施和规章制度的建设要体现法院思想文化。
(一)法院思想文化。廉政文化首先是一种思想文化,加强法院廉政文化建设,必须用廉政的思想文化教育广大法官和工作人员,使廉洁司法成为广大法官共同的信仰、追求和自觉实践。法院思想文化的内涵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法官的道德文化,一方面指法官作为普通公民应具有“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等道德品质,另一方面指法官应具有符合其职业特点的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等职业道德品质;二是培育积极向上的司法文化,一方面要承传和发扬我国历史中形成的秉公执法、清正廉明、惩恶扬善等优秀司法文化传统,另一方面也要借鉴和吸收权力制约、人人平等、权利至上等西方的优秀司法文化传统;三是要旗帜宣明地反对官本位、权大于法、司法人情化等消极司法文化和腐朽文化,大力弘扬和倡导符合“三个代表”要求的、符合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的符合时代要求的廉政文化。  
(二)法院制度文化。法院制度文化是约束法官行为的规范性文化。廉政制度是法院廉政文化的规范化表现形式,是法官保持良好职业操守和公正廉洁司法的重要保障,而健康向上的法院廉政文化又促使法官更加自觉地遵守法院各项廉政制度。人民法院要结合“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一方面健全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即以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为重点,对容易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岗位和环节、容易出现违规办案、不文明行为等岗位和环节上进行整改和规范,通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健全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完善审判流程管理机制、推行廉政保证金制度等措施,构建规范司法活动的长效工作机制;另一方面强化外部监督,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主动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新闻单位的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通过走访人大代表、邀请各界人士座谈、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建立网上投诉窗口等方式,保障监督渠道的畅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从制度上保证法院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法官的廉洁性。
(三)法院物质文化。法院物质文化是以有形的实物形态存在的文化,是法院在长期的审判与建设实践中逐步积累的、凝聚着法院思想文化的物质环境,直观反映法院建设成就和廉政文化的品位。具体到法院建筑的风格、审判法庭的布局、文化设施的建设、办公设备的现代化、司法装备和生活场所等都要展现廉政文化特色,凸显中外古今的廉政文化,展示“公正高效”、“清正廉洁”、“司法为民”等理念。通过加强法院物质文化建设,使法官在积极向上的廉政文化氛围中工作和生活,感受环境对自身言谈举止和行为的规范,逐步养成良好的廉政文化习惯。
三、如何加强法院廉政文化建设
廉政文化建设作为新时期反腐倡廉工作的一个新课题,目前廉政文化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发展完善尚需时日。法院廉政文化是法院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法院各项制度与目标的思想保障和确保法官遵守各种行为规范的内在约束。加强法院廉政文化建设,必须充分认识和把握法院廉政文化的特点和规律,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以人为本的观念。人是社会的主体,社会和谐,关键在人。树立以人为本的意识,坚持反腐倡廉工作人本理念,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要把宣传教育作为反腐倡廉的基础性工作,不断增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亲和力,使法院干警易于接受,促使法院干警将法律、纪律等他律转变为高度的自律,把外在的强制变成内在的自觉,使不搞腐败不只是迫于惩治的畏惧,更重要的是出于对人民赋予的权力的珍惜和对自我人格的珍重,让廉洁自律意识在心底扎根。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刹风整纪的过程中,充分尊重和保护党员干部的人格、人身和其他合法权益,同时注意把握和处理好惩处与保护的关系,旗帜鲜明地支持改革者,鼓励探索者,教育失足者,惩治腐败者,追究诬陷者,充分保护、调动好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对于广大法院干警来说,自我养成廉洁自律意识,不断地自省自律,才能够起到拒腐防变的作用。
(二)与工作特色相结合。作为法院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建设廉政文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廉政文化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响亮地提出廉政文化建设这一目标,使廉政文化建设独立形成声势,体现司法工作特色,使之成为先进法院文化中的一大亮点,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宗旨,立足于提高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以发挥其在确保司法公正中的积极作用。并在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发挥其特有的作用
(三)以反腐倡廉出发点。法院廉政文化建设,既有要认真总结法院系统在这方面已有的经验,同时也要积极借鉴吸收在这方面起步较早的地区和部门的成功经验。在理论研究方面,既要继承并发扬光大我国古代优秀的廉政文化传统,从中汲取营养,也要结合现代司法工作的特点,与时俱进,在廉政文化建设理论上有所创新。法院的廉政文化是法院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建设法院的廉政文化要与创建法院文化的其他活动相融入,要以法院系统开展的各项主题活动为载体,有计划、有目标、有步骤地开展,既要有生动活泼的形式,也要有实实在在的内容。既有符合司法工作特点的个性,更有服务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而体现的共性特征。通过建设廉政文化,人民法院真正营造出一种反腐倡廉的道德氛围。
(四)以自我教育为关键。邓小平同志指出,对贪污腐化和滥用权力的现象,我们主要通过两个方面来解决,一个是教育,一个是法律。教育在这里之于人民法院来说主要是使广大干警坚定共产主义理想、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信念,真正过好“名位关、权力关、金钱关、色情关和人情关”,拒腐防变。但笔者认为自我教育才是反腐倡廉的关键点,这正如同外因和内因这两个要素,内因是起决定作用的。法院干警的自我教育是自省自律的重要手段, 法院干警应依据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不断地进行对比检查,与先进找差距,深入持久地学习马列理论,增强爱国主义热情,在内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并力争自己成为先进典型。从而使人民法院廉政文化氛围建立,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持久、有效地开展。
(五)以形成法院廉政文化制度为归宿。廉政文化建设将是一项持久的、经常性的工作,要扎扎实实把这项工作开展好,不能急于求成。不在于有多少豪言壮语,也不在于有多么惊天动地的举动,关键在于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潜移默化。不能把建设廉政文化简单理解为只是单纯组织一些文化活动和开展一些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因为从内容方面讲,建设廉政文化还应包括廉政制度文化建设。从更大的层面说,建设廉政文化还包括建立民主和法治的政治制度。因此对全社会来说,这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对法院系统来说,廉政文化建设主要是建设廉政精神文化和廉政制度文化。要加大廉政文化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廉政文化的导向功能、激励功能和教育功能。





印发关于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5〕129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关于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我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和市属企业分类定级的执行情况,结合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市属企业战略改组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健全企业绩效考核和分配机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分级管理和分类考评的原则。
(二)体现企业规模和经营实力的原则。
(三)统一指导和分层实施的原则。
(四)定期分级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企业分类
按照企业的行业性质及营业利润的构成比重,将市属国有企业分为以下四个类别。
(一)一般竞争性企业(简称A类)
指市场竞争性较强,垄断或专营性的营业利润占企业营业利润总额的比重不超过50%的企业。
(二)专营竞争性企业(简称B类)
指行业集中度较高,垄断或专营性的营业利润占企业营业利润总额的比重超过50%的企业。
(三)区域垄断性企业(简称C类)
指区域性垄断经营的公用事业、基础设施投资及以区域性特许经营业务为主业的企业。
(四)其他类企业(简称D类)
指除一般竞争性、专营竞争性、区域垄断性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包括金融类企业、市属国有参股企业、项目公司、待重组企业等。
三、定级定档
对一般竞争性企业(A类)、专营竞争性企业(B类)、区域垄断性企业(C类)进行定级定档,对其他类企业(D类)暂不进行定级定档。
(一)定级的方法和标准
在企业分类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的规模划分为三个级别。
1.定级指标的计算
(1)数据来源
企业的定级主要考察企业资产实力、经营实力和贡献能力。数据的采集依据企业近两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如果企业近二年中因客观因素造成资产负债或经营损益有重大变动的,可以采用最近一年的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作为计算依据。
(2)指标的采用和计算
定级指标分值=∑(单项指标实际值÷单项指标标准值×单项指标项目分)
其中,单项指标分别为:总资产、净资产、利润总额和销售(营业)总额四项,净资产为负数时,相应分值按零计;利润总额为负数时,相应分值按零计。具体定级指标及标准值如下:
项 目
标准值
权重
项目分

总资产
40000
0.2
200

净资产
10000
0.4
400

利润总额
1000
0.2
200

销售(营业)总额
10000
0.2
200

合 计
--
1.0
1000



2.定级指标的划分标准

项 目
一级企业
二级企业
三级企业

分值范围
≥2000
2000-500
≤500



(二)定档的方法和标准
在企业分类定级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的效益划分为4个档次。
1.定档指标的计算
(1)数据来源
企业的定档主要考察企业的盈利能力及营运能力。数据的采集依据企业近两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如果企业近二年中因客观因素造成资产负债或经营损益有重大变动的,可以采用最近一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作为计算依据。
(2)指标的采用和计算
企业分类定级后,根据企业的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保值增值率、销售利润率4项指标将企业确定为本级的1-3档和其他档共4档。
2.定档指标的划分标准
企业的上述4项指标必须同时符合每个档次的标准,方可定为该档次的企业。在同一级别中,如果企业的全部指标同时符合几个档次标准的,以最高档次确定为该企业的结果。对定档指标出现负值的企业,列为该级别的其他档;因特殊情况暂时不能确定上述四项指标的企业,暂列为其他档,待指标确定后重新定档。具体定档指标及标准值如下:

定档指标的划分标准

四、动态管理
(一)分类定级的适用及实施
1.按照以产权为纽带、分层管理的原则,由产权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对控股企业(指为第一大股东且拥有实际经营管理权的非上市企业)的分类定级工作。
2.按《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结果的通知》(珠国经〔2002〕60号)已分类定级的企业,由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按本实施办法重新分类定级(具体情况见附表)。
3.未分类定级的企业由其产权主体按本实施办法提出分类定级方案和申请,报市国资委核准后组织实施。
4.委托监管企业的分类定级工作由市国资委组织实施。
(二)分类定级的期限
分类定级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为两年,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单独申请分类定级,并报市国资委核准后执行。
1.因合并重组使企业符合提高分类定级条件的。
2.新成立的企业。
3.本实施办法所指不定级定档的企业因条件变化符合分类定级定档条件的。
(三)分类定级指标的调整
1.分类定级指标及标准由市国资委根据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予以核准和调整。
2.企业(集团)进行分类定级时需要对指标及标准进行调整的,报市国资委核准后执行。
五、结果的使用
(一)作为资产管理的重要基础
通过对企业的分类定级和动态管理,促进国有经济的结构合理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改组。
(二)作为党建干部管理的重要依据
按照以产权为纽带、分层管理的原则,组织和实施党建干部的管理工作。
(三)作为制定企业考核制度的重要依据
企业分类定级明确了企业类型、企业规模及经营性质,为企业考核制度的制定及个性化考核方案的确定提供重要依据。
(四)作为制定企业薪酬制度的重要依据
1.按本实施办法分类定级的企业,其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经营者的基本年薪与分类定级结果挂钩。
2.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应根据企业分类定级定档的实际情况,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公司员工的薪酬方案报产权主体审核后执行。
六、其他
(一)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二)本实施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附件:二○○五年首批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名单


武汉市绿色建筑管理试行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


《武汉市绿色建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阮成发

二0一0年九月十七日

  

武汉市绿色建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绿色建筑管理,推动我市“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使用空间及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三条 国家、省、市确定的绿色建筑试点示范工程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和建设。
  鼓励前款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采用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制订、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编制本市绿色建筑设计、施工、验收和评价技术规定。市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绿色建筑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住房保障房管、水务、环保、统计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绿色建筑的有关管理工作,并制定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推广目录,以及技术、工艺、设备、产品和材料限制、禁止使用目录,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不得在建筑中使用。
  本市推广应用以下技术和产品:
  (一)新型节能建筑体系。包括墙体、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产品,节能门窗和遮阳等节能技术与产品;
  (二)暖通空调制冷系统调控、计量、节能技术与产品;
  (三)太阳能、地热能、风能和沼气等可再生能源;
  (四)节水器具、雨水收集和再生水综合利用等节水技术与产品;
  (五)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散装水泥等绿色建材技术与产品;
  (六)室内空气质量控制技术与产品;
  (七)垃圾分类收集、利废产品循环利用;
  (八)建筑绿色照明及智能化节能技术与产品;
  (九)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绿色、节能技术和管理技术。
  第六条 市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绿色建筑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国家、省、市政策和标准等信息,为相关单位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章 设计
 
  第七条 需要按照绿色建筑要求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立项报告(含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设立绿色建筑专篇(不再另设建筑节能专篇),确定项目拟达到的绿色建筑星级标准,对拟采用的有关绿色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将实施绿色建筑增量成本列入投资估算。
绿色建筑专篇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办理立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报绿色建筑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设计文本,应当依据绿色建筑的相应标准和规范编制绿色建筑专项内容。
  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考虑适合本地区的通风、采光等自然条件,根据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要求,合理确定建筑空间布局,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的相应标准和规范委托勘察设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绿色建筑的相应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保证绿色建筑设计质量,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
  第十条 对于设计文件规定采用的没有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应标准和规范进行绿色建筑专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对达不到绿色建筑相应标准的,不得出具绿色建筑审查合格文件。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证书,提交评价标识申报书、工程立项批件、申报单位的资质证书、工程设计图纸和相关绿色技术工程方案。
  申请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证书的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申请三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证书的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
 
第三章 施工
 
  第十四条 绿色建筑项目施工招标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根据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编制绿色施工方案。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包括施工管理、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方面的绿色施工方案,确定绿色施工控制流程和绿色施工技术。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的有关要求制订监理方案并实施。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现行绿色建筑标准、规范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绿色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标准、规范对绿色建筑项目施工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章 销售与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绿色建筑商品房时,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取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证书或者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机构审查认可的项目,可以绿色建筑名义进行宣传。
  第十九条 鼓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选择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绿色建筑。
  第二十条 绿色建筑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节能、节水、节材与绿化管理制度;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一条 绿色建筑在运行过程中,应当运用合理的技术措施和排放管理手段,使其废气和废水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废弃物,且收集和处理过程中无二次污染。
  第二十二条 空调通风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清洗规范进行运行管理、定期检查和清洗。
  智能化系统应当定位正确,采用的技术先进、实用、可靠,达到安全防范子系统、管理与设备监控子系统、信息网络子系统的基本配置要求。
  第二十三条 绿色建筑项目投入运行1年以上,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提交评价标识申报书,工程立项批件,申报单位的资质证书,工程用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材料,以及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管理资料。
  申请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的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申请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的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和扶持绿色建筑试点示范工程,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技术与产品的研发、标准制定,采用太阳能热水一体化系统、太阳能光电一体化系统、地源热泵空调系统、水源热泵空调系统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能效测评、宣传普及、相关配套能力建设等工作。
  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生产、使用列入推广目录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支持新能源和能源服务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绿色建筑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集中采暖空调系统按照建筑使用功能实行同类电价。
  第二十七条 取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示范项目。
  第二十八条 绿色建筑项目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二星级、三星级证书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奖励。
  第二十九条 通过虚假材料等方式取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证书、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及奖励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撤销其绿色建筑设计评价证书、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并收回其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