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6〕3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杭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
为保障城市房屋安全使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实贯彻执行《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白蚁防治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条例》第二条中所称的“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建制镇)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包括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和已建成但空置的房屋。
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白蚁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白蚁防治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白蚁蚁情的调查监控和白蚁防治的规划、协调和指导。
(三)负责白蚁防治单位和白蚁预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四)开展白蚁防治的科学研究,宣传白蚁防治知识,推广白蚁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五)对违反白蚁防治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组织查处。
(六)实施其他白蚁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市白蚁防治研究所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的白蚁防治工作,并对各县(市)白蚁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各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白蚁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白蚁防治处理: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在施工时。
(二)非住宅房屋在进行装修时。
(三)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和历史建筑在修缮、保护时。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实施白蚁防治处理的其他情形。
四、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五、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合同,提供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校验原件)、建筑设计总说明、总平面图、底层平面图、正立面图等资料,并按规定缴纳白蚁预防费。
建设单位凭白蚁防治合同及其他证明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协助做好签订白蚁防治合同工作。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防治合同或已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其他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必须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出具已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七、竣工验收合格后的非住宅房屋进行装修时应当实施白蚁防治处理,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向房屋所在地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合同,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复印件(校验原件)、相关面积证明和建筑平面图,并按规定缴纳白蚁预防费。
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时,应当协助白蚁防治单位做好签订白蚁防治合同工作。
八、住宅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进行装修备案前可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合同,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复印件(校验原件)、或相关面积证明,并按规定缴纳白蚁预防费。
各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在办理住宅房屋装修备案时,应当协助白蚁防治单位做好住宅装修白蚁防治、宣传工作。
九、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在新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开展白蚁预防处理活动,提供技术及咨询等服务。
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后,协助白蚁防治单位做好住宅装修白蚁防治宣传工作。
十、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和历史保护建筑在修缮、保护施工前,产权人或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实施白蚁预防处理,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合同,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并校验原件)或相关面积证明,并按规定缴纳白蚁预防费。
十一、住宅小区绿化工程在施工和出现蚁害时,产权人或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实施白蚁防治处理,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合同,提供相关证明,并按规定缴纳白蚁防治费。
十二、在白蚁防治包治期限内发生蚁害的,白蚁防治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合同的约定,在合同范围内进行灭治。
未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预防处理或超过白蚁防治包治期限发生蚁害时,其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并按规定缴纳白蚁预防费。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
十三、白蚁防治合同中应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白蚁预防处理的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包治期限自白蚁预防工程结束之日起计算。其他白蚁防治的包治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
十四、建设单位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合同后,应及时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通知白蚁防治单位对白蚁防治合同中载明的防治范围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十五、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白蚁预防费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发展白蚁防治事业。
白蚁防治单位应从白蚁防治收入中提取不少于20%的资金,作为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白蚁预防工程的回访复查费及后续灭治经费。白蚁防治工程竣工后,按年度比例逐年启用该项资金。
十六、白蚁防治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的有关白蚁防治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各施工工序、验收记录单列入建设项目隐蔽工程验收内容。同时,应当对工程项目进行随机抽检,并抽取样本送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出具检验报告,以保证防治质量。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防治工程竣工验收、定期复查回访制度,并做好回访复查情况的记录、登记、归档备案工作。
十七、白蚁预防处理工程应当纳入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的范围。
十八、白蚁防治药剂的选择和使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的药剂必须取得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登记范围应包括白蚁防治)、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标准证。
(二)使用的药剂产品标签上必须注明名称、农药“三证”号、生产厂家、产品批号、有效成份和出厂日期,并附有产品说明书和批次检测合格证。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不符合产品标准的药剂和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药剂,不得把仅取得农业或其他卫生害虫登记的农药用于白蚁防治工程。
(四)白蚁防治药剂应有专门仓库储存,专人管理,并建立健全药剂进出仓库登记等管理制度。
十九、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土地上的白蚁防治管理可参照执行。
二十、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甘政办发[2005]15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甘肃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政府部分机构的通知》(甘政发〔2005〕36号)精神,组建甘肃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省政府主管全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甘肃省制定的有关煤炭安全监督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省煤炭安全监督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二)对省属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产煤市(州)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在实施煤矿安全应急救援时,受省政府委托对全省煤矿救护队伍实行统一指挥调度。
(三)负责对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并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煤炭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
(四)负责省级煤炭安全监控网络系统建设、管理和信息收集、分析与发布工作;组织与全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有关的科学研究、技术管理和培训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全省煤矿企业生产安全费用和风险抵押金的提取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属煤矿企业集中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和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
(六)负责监督市(州)、县(区、市)依法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管理发放煤炭生产许可证。
(七)制定全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发展规划;负责原煤炭局直属企业的改革、改制及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八)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煤管局内设四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机关党委)
承担文秘、机要、保密、档案、信访、联络、会议组织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党的建设、组织人事、宣传与培训、财务、资产管理和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
(二)监督管理一处
负责省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监督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参与查处省属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监督省属煤矿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管理及使用。
(三)监督管理二处
指导产煤市(州)煤炭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参与地方国有、乡镇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和事故应急救援;依法监督检查地方国有、乡镇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及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提取、缴纳、管理与使用;监督市(州)、县(区、市)依法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四)综合管理处
制定有关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文件和全省煤炭安全发展规划,并组织开展煤炭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工作;负责全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审验和管理工作;负责直属企业的改革、改制及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煤管局机关行政编制2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工程师1名;处级领导职务职数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非领导职务职数按有关规定核定。
另核定后勤事业编制5名。
四、其他事项
成立甘肃省煤矿安全监督控制调度网络中心(简称安全监控网络中心),为局直属事业单位,处级建制。主要职责是:负责省级煤炭安全监控网络建设、运行与管理;建立煤炭安全生产信息调度制度;负责对省属煤矿企业和各市(州)、县(区、市)煤矿安全生产信息实行24小时监控;负责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的伤亡事故统计与分析;定期组织召开调度例会。核定事业编制5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2名。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