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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07 06:09: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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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


《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5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卢瑞华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日




《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5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第四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五条 契税税率为3%。
第六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本办法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七条 契税应纳税额,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六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1.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2.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3.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4.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5.用于军事设施的,是指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的机场、港口、码头;军用的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的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前款所称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的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的具体范围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的食堂、学生宿舍、实验室、档安资料室、库房、会议室、接待室、图书馆、住院部、体育场所等。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本办法所称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是指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在省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超过省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本办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四)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或补偿面积没有超出规定补偿标准的,免征契税;超出的部分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六)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契税减征免征的具体审批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规定。
第九条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第十一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本办法所称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由契税征收机关确定的其他凭证。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十三条 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第十四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并在土地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所有权证备注栏内载明契税缴纳情况,加盖征收机关印戳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契税的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
土地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财政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财政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前款所称有关资料,是指土地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土地出让费用、成交价格以及其他权属变更方面的资料。
第十七条 根据征收管理的需要,经县以上财政机关批准,可以委托土地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契税。
代征手续费的比例,按照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1952年12月1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契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施行细则》和省财政厅过去有关契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1998年6月10日

关于授权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管理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函

建设部


关于授权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管理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函





建设函[2000]193号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长期以来,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研究编制、推广应用一直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以下简称标准所)组织实施。标准所依据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设计、科研和施工单位的专家编制工程建设构配件与制品、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和装置等材料推广使用使用所编制的通用设计文件,具有技术指导性,对保证工程建设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规定》,加强标准设计质量管理,明确质量责任,建设部授权标准所对现行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版权(著作权)进行全权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标准所同意,不得翻印、复制标准设计或编成软件、制成光盘等,否则构成侵权行为。标准所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六月十九日


关于犯意转化和另起犯意的辨别问题

张世勋


  犯意转化和另起犯意的认定和辨别对行为人行为的定性和是否数罪并罚、一罪还是数罪的问题至关重要,是一个后续问题解决的前提问题,只有将犯意转化和另起犯意这个问题解决了,才能流畅的处理刑法题目和刑法实践中的罪数和定罪问题。
  基于犯意转化和另起犯意问题的重要性,笔者将这两个概念的相关概念、特点和主要情形做下列阐述:
1.犯意转化和另起犯意的定义
犯意转化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行为过程中,改变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从而导致此罪与彼罪的转化。
另起犯意是指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因某种原因的出现,停止原犯罪行为而另起其他的犯罪故意,实施另外一个犯罪行为。
2.犯意转化和另起犯意的特点
犯意转化的特点:
①从此罪转化为彼罪,最后还是按一罪处罚。
②前一行为没有停止,或讲正在进行中。
③侵犯法益多为同一法益或同一类法益。
另起犯意的特点:
①在前一行为停止(既遂、中止或未遂状态)后,行为人有另起犯意,一般为数罪并罚。
②前一行为已经由于某种原因停止,又开始另一行为。
③侵犯的法益多为不同种法益。
3.正确区分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
犯意转化会导致行为人的行为方式、性质产生变化,因而影响故意内容的认定。
犯意转化的第一种情况是,行为人以此犯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却以彼犯意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或者说,行为人在预备阶段是此犯意,但在实行阶段是彼犯意。例如,行为人在预备阶段具有抢劫的故意,为抢劫准备了工具、制造了条件;但进入现场后,发现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等均不在场,于是实施了盗窃行为。行为人在实行犯罪时,由预备阶段的抢劫故意转化为盗窃故意,其实行行为便是盗窃行为。通常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事实上对此还难以一概而论,或许可能根据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认定犯罪:如果盗窃行为严重,以盗窃罪论处,其抢劫预备行为可以作为盗窃罪从重处罚的情节;如果盗窃行为并不严重,而抢劫预备行为严重,则以抢劫(预备)罪论处,将盗窃行为作为抢劫罪从重处罚的情节。
犯意转化的第二种情况是,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犯意改变,导致此罪与彼罪的转化。例如,某甲在故意伤害他人的过程中,改变犯意,意图杀死他人。又如,某乙见他人手提装有现金的提包,起抢夺之念,在抢夺过程中转化为使用暴力,将他人打倒在地,抢走提包。再如,某丙本欲杀死他人,在杀害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改变犯意,认为造成伤害即可,没有致人死亡。对此,刑法理论上有人主张:犯意升高者,从新意(变更后的意思);犯意降低者,从旧意(变更前的意思)。换言之,如果行为人本欲犯较轻的罪,后来改变犯意,犯较重的罪,则定较重的罪;如果行为人本欲犯较重的罪,后改变犯意,犯较轻的罪,则仍定较重的罪。依此观点,对上述某甲、某乙的行为应分别定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对某丙的行为仍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但存在犯罪中止的问题,即如果符合中止犯的条件,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笔者赞成这种观点。
犯意转化的处罚原则总结:
犯意升高者,从新犯意;犯意降低者,从旧犯意。
4.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具有区别,前者是由此罪转化为彼罪,因而仍然是一罪;后者是在前一犯罪已经既遂、未遂或中止后,行为人又另起犯意实施另一犯罪行为,因而成立数罪。具体说,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有三个重要区别:
(1)行为在继续过程中,才有犯意转化问题;如果行为由于某种原因终了,则只能是另起犯意。例如,某甲以强奸故意对某乙实施暴力之后,因为妇女正值月经期而放弃奸淫,便另起犯意实施抢劫行为。由于抢劫故意与抢劫行为是在强奸中止之后产生的,故某甲的行为成立强奸中止与抢劫二罪。
(2)同一被害对象才有犯意转化问题;如果针对另一不同对象,则只能是另起犯意。例如,某甲以伤害故意举刀砍某乙,适仇人某丙出现在现场,某甲转而将某丙杀死。甲的行为针对不同对象,应成立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二罪。
(3)犯罪客体即所侵害的法益是否为同一或者同一类法益。犯意转化的情况下,前后犯意所侵害的法益是同一或者同一类的:而另起犯意的情形下,前后所侵害的法益多数情况下是不相同的。如行为人入室强奸后有怕罪行暴露就萌生了杀害被害人的想法,随用被害人家中菜刀将其砍死后弃尸野外,那么这个案例中行为人前后犯意所侵害的法益即不相同,应以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5.在阐述了犯意转化和另起犯意的定义,特点和表现形式后,笔者将司法考试中如何判断的应试技巧归结如下:
在司法考试试题中一般会给出“在……后,张三……”的句式,在这种情况下,十有八九就是另起犯意了。这是笔者做完历年考试真题后的真切感受,大家可以尝试一下。
如果在上一步判断过程中,你并不放心,那么请将上文中犯意转化和另起犯意的特点部分和区别部分共9点详细揣摩并运用此便准进行判断。
如果你在上面两步还解决不了犯意转化和另起犯意的区别和辨认,你就采用韩友谊老师的形象标准,即:犯意转化就是一部电影中不同镜头的转换;另起犯意则是一部电影放映完毕,又放映一部新电影。
希望笔者的总结能够对你有所裨益。
2010年5月19日
QQ:846641728
E-mail:zhangshixun2018@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