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扬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府发〔2003〕153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扬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采取措施,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第四条 凡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老年人,年满60周岁的可申请办理《老年人优待证》,年满70周岁的可申请办理《敬老优待证》。
《老年人优待证》、《敬老优待证》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发放和管理,具体发放、管理办法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五条 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证》可享受下列优待:
(一)进入国家级的园林景点实行半价收费。
(二)进入一般公园、文化宫(馆)、俱乐部、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展览馆、科技馆、体育健身等公共场所,一律免购门票。
(三)进入收费公共厕所,实行免费。
(四)老年活动中心、老年活动站(室)、老年阅览室等一律免费对老年人开放。
持《敬老优待证》的老年人进入上述场所全部实行免费。
上述场所应当设置对老年人实行免费或半价优惠的标志。
第六条 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可凭《老年人优待证》、《敬老优待证》到市公交公司办理《老年人乘车证》,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公交公司制定。
第七条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和轮船码头等场所,对持有《老年人优待证》、《敬老优待证》的老年人实行优先购票、检票和上下车、船的优待服务,并在各服务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的标志。
第八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窗口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先的标志,对持有《老年人优待证》的老年人实行挂号、就诊、划价、收费、取药、住院等优先服务。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为患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
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证》、《敬老优待证》就医免缴挂号费。
年满100周岁的老年人每年免费常规体检不少于一次,由居住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符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其保障待遇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5%,市区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第十条 年满100周岁的老年人由居住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发放每人每月100元的长寿生活补贴。
第十一条 凡符合法律援助的老年人,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有关法律援助组织应当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公证机关办理赡养老年人协议公证时,对持有《老年人优待证》、《敬老优待证》的经济困难确需免缴公证服务费的老年人免收公证费。
第十二条 农村男60周岁,女55周岁者不承担一事一议筹劳(原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各级单位所属绿地、林地、空地、操场、广场等,有条件的应当为老年人就近晨练提供方便。
第十四条 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社会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安装有线电视、公用电话等应优先安装,初装费半价收取。
第十五条 民政、工商、物价等部门对符合相应条件创办老年福利机构和老年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优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和证照。
第十六条 国际老人节、敬老日(重阳节)和春节等节日,各地要有组织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敬老助老活动,为老年人办实事、做好事。对敬老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其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扬州市人民政府1998年12月25日颂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社会优待和服务工作的通知》(扬政发[1998]334号)及原《老人优待证》同时废止。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关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与新建和扩建工程实行“三同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关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与新建和扩建工程实行“三同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9年11月8日,国家计委
为了推动资源的综合利用,有效地减少环境污染,现将我委《关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与新建和扩建工程实行“三同时”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附:关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与新建和扩建工程实行“三同时”的若干规定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发〔1984〕64号)指出:“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和自然开发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的规定”;国务院批转原国家经委《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5〕117号)中也明确规定“对于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项目,应当同治理环境污染一样,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1989年4月召开的“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再次强调了坚持“三同时”规定的问题。为了落实这些文件精神、推动资源的综合利用,促进企业合理利用资源,增加社会财富,有效地保护环境,现具体规定如下:
一、企业新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认真执行治理污染与资源综合利用相结合的方针。凡是有条件的项目,都应考虑合理利用资源、能源和原材料。其中属于本规定附件《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三同时”目录》范围的,在工艺技术和设备制造成熟,综合利用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又有市场销路的条件下,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原则上要与基本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二、新建和扩建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的项目建议书,应明确规定相配套的资源综合利用的内容;勘察设计部门提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要包括资源综合利用的规模、工艺等内容。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工程咨询部门不予咨询,各级主管单位和资源综合利用部门不予审批立项。
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所需投资应在主体工程投资中统筹考虑,也可另外筹措资金,但必须与主体工程一起纳入国家或地方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和管理权限,由各级计委(计经委)、经委主管资源综合利用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投资公司负责在规划和年度计划中落实。
四、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凡不执行同时施工规定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开工。施工中有意减掉有关综合利用工程的,有关部门有权令其补建后再继续施工。
五、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交付使用。否则,主管部门不能对主体工程组织验收投产。对于分期建设、分期受益的主体工程,可以先部分投产,但全部工程必须与资源综合利用工程同时投产。
六、由于历史原因造成资源利用不合理的,应把综合利用资源作为企业基本建设的重要内容,限期配套建设。
七、由“三同时”建成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85)财税字第334号文]的规定,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由企业自筹资金建设项目生产的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的规定减免产品税,项目投产后,具备单独核算条件、独立计算盈亏的项目,在五年内免交所得税和调节税。
八、国家计划委员会将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调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三同时”目录》,使其不断完善。
九、集体和乡镇企业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在《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三同时”目录》范围内的,也要执行上述规定。
十、本规定自1990年1月起执行。
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三同时”目录
1、煤炭工业
城市附近新建原煤产量200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或矿区),入选原煤150万吨/年及以上的选煤厂,排出尾矿热值在1000大卡/公斤以上的,应根据“三同时”原则建设适当规模的低热值燃料发电厂、煤矸石建材厂;排出尾矿热值在1000大卡/公斤以下的,应根据“三同时”原则建设适当规模的煤矸石建材厂或复地造田。
新建服务年限大于二十年的矿井,凡每年可抽瓦斯储量大于5000万立方米,瓦斯浓度在30%以上的,应根据条件同时考虑瓦斯抽放回收利用工程的建设。
2、石油工业
对新开发油气田在制定开发方案的同时,应同步建设伴生气回收利用和原油稳定工程;对伴生气中的重组分,如经济上可行,应同步建设相互的回收工程;注水开发的油田,应同时建设污水处理回注工程。
3、电力工业
城市附近新建、扩建燃煤机组时,对粉煤灰的综合利用,应根据电厂条件和用户情况,按照干灰干排、粗细分排和灰渣分排的原则,设计粉煤灰的输送贮运系统,并适当配备装灰机具和运灰车辆,为综合利用创造条件。其投资纳入总概算中。
4、冶金工业
新建、扩建的钢铁企业,应根据冶金工业环境保护、综合利用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装备政策,具体落实以下“三同时”的要求。
中小型联合企业的烧结厂(车间)应充分利用含铁尘泥(包括高炉瓦斯泥、瓦斯灰、炼钢尘泥、氧化铁皮),大型联合企业的烧结厂(车间)应建含铁尘泥利用设施;焦化厂(车间)应建焦油渣利用设施;炼铁厂(车间)应建高炉煤气回收利用设施,对高炉渣进行适当的回收加工,新建一千立方米以上高炉,凡有条件的均应建设炉顶余压发电设施;炼钢厂(车间)应建钢渣综合利用设施(回收废钢铁、生产规格渣),凡有条件的15吨以上转炉应积极争取建设煤气回收利用设施,三十吨以上转炉必须建设煤气回收利用设施;轧钢厂(车间)应建废酸回收(再生)设施。
(以上煤炭、石油、电力、冶金四类,均需对交通运输作出相应安排。)
5、食品工业
凡新建糖厂(日处理甜菜一千吨以上),应同时建设年产甜菜干粕饲料一万吨的生产车间。
凡新建以玉米为原料年产量一万吨以上的酒精厂,应同时配套建设年产干酒糟蛋白饲料一万吨的生产车间。城市的酒精厂,不论原料种类和规模大小,都应逐步建设配套的饲料车间。
凡新建年产五千吨以上的味精厂,应同时建设年产一千吨以上的单细胞蛋白或饲料车间。
凡新建年产一万吨以上的玉米淀粉厂,应同时建设相应规模的玉米油、蛋白粉和纤维蛋白饲料等综合利用车间。
扩建或改建以上所列规模的糖厂、酒精厂、味精厂、玉米淀粉厂,凡有条件的,应同时建设以上所列规模的综合利用车间。
6、造纸工业
新建、扩建年产一万吨(含一万吨)以上的碱法化学浆纸厂,应配套建设相应的碱回收工程。